□郑玉龙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假诉讼犯罪限定于“无中生有型”行为,而将“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排除在外。民事审判实务中,行为人将由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和真实的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并在一起,持有一张或者多张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可能存有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对“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提起诉讼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捏造的才构成虚假诉讼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捏造的是整个民事法律关系,还是部分民事法律关系,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并入型”虚假诉讼,行为人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真实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彼此相互独立,行为人就这部分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表述,即“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点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是不同的。
其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掩盖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企图借助司法审判权,将非法债务变成合法债务,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并入型”虚假诉讼,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真假混同,极其隐蔽,查处难度较大。尤其当捏造的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的非法债务或者利益远远大于合法债务或者利益时,法院主要是在对非法债务进行审理,已经超出了民事审判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