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志伟
自国家、法律等制度产生后,如何让司法裁判不受外界干扰,一直是中外法治理论永恒而持久的问题。刑法作为公法,涉及对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与剥夺,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适用,至关重要。随着人们对过往历史的深度反省,刑法典的修正与完善,刑事自由裁量权也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规制。对刑事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到底是采取一种严格限制的,抑或保持裁量的相对自由,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刑法适用不仅及于行为及行为所指向的危害结果,还需考察行为背后所反映的行为人之主观恶性。因此,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刑法的适用更具有精密性,更关注人本身与人性,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其自身独特的一面。首先,刑法是二次制裁法,刑罚涉及对个人重大权益之限制与剥夺,刑罚权的发动是被迫的、不得已的,刑罚适用边界、方式必须由成文法作出明确规定,意味着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罪刑法定主义下的实体法规则——一套以刑法典为主的刑罚制裁规则。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刑事立法采取了违法与刑罚制裁的双层体系,最高司法机关不断出台种种个罪之司法解释以明确刑罚的具体适用,又基于“同案同判”,推行量刑规范化,均基于量刑均衡、裁判尺度统一的考量。其二,我国未采取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二元制模式,而采取一种和大陆法系国家相似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一体化司法裁决模式。刑事司法官不仅仅要对法律适用作出选择,还必须对事实作出判断,这说明自由裁量权包含了证据取舍与事实判断权,也意味着司法判断交由专业司法官群体。其三,所谓的“李斯特鸿沟”,即刑事政策被认为是刑法不可逾越的一道鸿沟,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故需要最高司法机关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以衔接刑事政策与刑罚裁量。
可以看到,中国当下司法对刑事自由裁量权采取一种严密的规制体系,规则、制度的设计者目的在于对刑事司法官在证据与事实判断、入罪标准与量刑尺度的整个裁量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刑罚的终极目标是罪刑均衡,同案同判。近年来,立法、司法解释日益精细化,证据与事实认定规则、实体规则、量刑规则等司法操作规则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司法审判过程公正、完善细化刑事法律规则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努力,让刑事司法官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能够较好地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而维护审判结果的公正,促进司法正义,提升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