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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刑事和解程序构建
2019-03-01 14:2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肖楠 邹培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系统吸纳了试点经验,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刑事和解,已经在2012年写进《刑事诉讼法》。这两项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刑事诉讼紧张关系、有效缓解司法资源的突破性研究。笔者认为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主调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在新的刑事诉讼发展阶段应表现为,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上的刑事和解程序,主要是指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到认罪认罚从宽之中,增加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刑事被害人权益修复的必要

  作为犯罪行为的亲历者,刑事被害人必然受到生理的或者财产权益上的显性伤害。若片面的强调认罪认罚即可从宽,甚至可能使得司法机关在刑事被害人眼中的威信大大减少。将刑事和解作为认罪认罚制度的一部分,在确保对犯罪嫌疑人惩罚的基础上,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缓解刑事和解程序困境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情形中“民间纠纷”“可能判处”等理解上存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可和解范围的判断本身较难。其次,“从宽处理”幅度难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于从宽处罚标准的理解没有明确标准。司法工作人员容易存在理解分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三)体现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监督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可能出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现象,通过两种程序的构建,加强被害人参与力度,有利于对认罪认罚流程的监督。

  (四)认罪认罚制度下刑事和解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1.被告人真诚悔罪是两项制度的基础

  无论是刑事和解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是启动两项制度的前提。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被追诉人表达的对象是被害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被追诉人表达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果刑事被追诉人向国家机关真诚悔罪即可获得从宽处理,难免有虚假认罪之可能,同时有损害被害人权益之嫌疑。虽然法律规定,在办理认罪案件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达成和解作为考虑的因素,但被害人地位未体现。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确定量刑建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这有利于缓解社会紧张关系。

  2.从宽处理结果的统一

  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中面临的“从宽处罚”程序不明、幅度不一致等问题,可通过参照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的探索来解决。刑事和解中“从宽”的概念,可借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化。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充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不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从宽处罚,刑事和解程序可借由此次对于何为“从宽”的探索改革,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完善程序规范。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