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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伪造汽车销售发票如何定性
2019-03-04 14:4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宋广超 郁登猛

  【案情】张某系A汽贸公司负责人,与B汽车服务公司合作办理零首付购车业务,约定由B公司审核资料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待贷款发放后,B公司扣除一定费用再发放给张某为客户购车。2018年3月至8月间,张某为提高车辆发票金额,达到零首付购车目的,提供原始发票照片让他人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150万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可用于抵扣税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虽可用于抵扣税款,但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单列税种,视为普通发票。其次,张某为了提高车辆发票金额,提供真实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给他人,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让其伪造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属于非法制造发票,

  综上,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