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澄华 张苗苗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深远意义,将会有力地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作为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其中也凸显的亮点,也为实践办案提供了方向: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该理念的进一步彰显。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办案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三方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制,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对检察机关的巨大挑战。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在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三方在场这一机制设计本身,意味着不是检察官确定量刑建议后单方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过程。“同意量刑建议”本身必然包含协商的空间,这样犯罪嫌疑人、律师就实际参与量刑建议的确定过程。在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同时当面向检察官表达意见,且落实于检察官提供的书面文书中,并制度化地由检察官提交到人民法院。这一机制设计对于增强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司法的透明化,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而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作为审判环节的重要文书与证据,也确认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枢纽性地位。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重要追求和集中体现,是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的基础保障。
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虽然还需再实践中加以完善,为了更好地集中司法资源处理重大与复杂案件,“繁简适中”的刑事司法理念还需大力推行。作为检察人员应全面深入领会改革要义,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主导”与审判“中心”的辩证统一关系,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协调、协同探索,扩大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体现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双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