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强
海洋渔业复工复产稳步展开,确保疫情不发生船岸交互扩散和在海上蔓延,不发生出海作业人员病毒感染。检察机关建议,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到疫情防控和涉外渔业安全生产两不误。
严格出海船员的身体检查。对准备出海作业的渔船采取申报制,渔船所属镇村渔业部门或分管渔业生产的人员要掌握船员详细信息,特别是船员个人体温及家人健康情况要全面掌握,要确保在家连续14天无发热感冒等异常状况,必要时须出具卫生防疫部门证明方可出海生产。
监督配备配足出海生产防疫防护物品。对条件具备,各方面检测审核合格的出海渔船及船员,根据防疫需要,由本地渔业生产部门指导监督船长采取相关措施为出海渔船和船员配备消毒液、口罩、测温仪、酒精、洗手液等必备防疫物品,同时传授安全使用方式,注意相关使用细节等,防止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明确渔船进出港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防渔船“带病”出港作业。明确船长、“船老大”是本船疫情防控主要责任人,每天全员进行至少2次体温检测。
全方位做好出海渔船和渔民的跟踪服务。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各级渔业部门的监管责任、渔业村组的协管责任,以及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把疫情防控、安全防范和及时应对处置各类渔船险情事故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依法严厉打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渔业执法部门的联络,指派检察人员加入当地渔业执法和渔业生产船长微信群,掌握渔业生产疫情防控动态,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以案释法,提高非常时期检察贡献度。对所有发生的渔业生产方面的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一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逐案跟踪指导。办案中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原则,高标准完成涉疫情案件批捕、起诉工作,做到快捕快诉。联合公安、渔业、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劣防护物品、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