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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案-件比”指标指导科学办案
2020-03-12 16:3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李 乐 茆文秀

  “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因此从整体上看,“案-件比”越小越好,也许“案-件比”的指标尚不够完善,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案-件比”指标,引导检察官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办案环节,从而达到提高人民满意度的目标。

  对简单案件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降低案件比。要想达到降低整体“案-件比”的效果,可以通过降低绝大多数简单案件的“案-件比”的方法来稀释整体的比值。基层院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和盗窃三类案件数量大,占比高,案件比都处于类罪中最低值。这三类案件多属于简单案件,首先要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区分,繁简分流,用少数的员额检察官集中精力办理大量的简单案件,其次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运用,尽可能对三类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提高案件审结效率。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注重提前介入、自主侦查和退查的综合运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案-件比”高、发案高的类罪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黑涉恶、组织卖淫等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案件,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办案周期长属于正常。可以对此类案件和侦查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提升办案的质效,鼓励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尽早发挥主导责任,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提升侦查精准度,有效减少案件退补、延押、延长等诉讼环节。其次,增强退回补充侦查的有效性,检察官在退回补充侦查时,详细阐述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及在案证据存在问题,阐明补充侦查的内容要点、方式方法及标准要求,引导公安机关补查到位,而且尽量在第一次退查时就做到位。

  对被动性的“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案件比的件数中,不捕不诉的复议复核申诉、国家赔偿等部分数据总体整体数量较少,说明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总体上质量较高。不捕不诉的复议复核申诉、被告人上诉、国家赔偿等,所有程序都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合理选择。复议复核、申诉和上诉人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同时,检察机关在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时,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消除公安机关、诉讼当事人的疑虑或不满,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降低后道诉讼环节的启动。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