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减刑的执行监督。当前减刑执行中存在有碍客观公正的因素,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减刑检察监督制度的积极因素克服减刑制度中消极因素,实现减刑执行的客观公正。
减刑是由监狱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裁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实践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通过考核计分完成和所在监区集体评议体现的,减刑检察监督要克服这种由于人的主观判断影响客观公正的消极因素。检察机关要加强考核打分工作的监督,建议监狱考核定期公开考核分数,抓住监区岗位分配、计分考核、专项惩处等关键环节,进行同步考察、实地调查,维护客观公正的考核打分。
开庭审理减刑案件,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低,罪犯的辩护权、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无法得到保障,庭审变成了一种选择程序,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检察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法律要求,针对个案充分参与庭审程序,加强庭审抗辩,发表个性化检察意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加强检察建议书的制作,推动执行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统一的减刑标准。不同意裁定的通过提起纠正意见书进行纠正,推动减刑工作的客观公正。
减刑案件的数量大,办案人员少,无法保证减刑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派驻监狱检察室人员不仅要承担监狱检查工作,还要承担减刑案件的办理,工作内容分散,将驻监狱的检查,混同于减刑的调查和取证的工作,使得减刑案件办理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检察机关充实专门办理减刑案件人员数量,内部分工科学合理。同时积极开展减刑工作中徇私舞弊减刑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是维护客观公正开展减刑工作的强力手段。□张克晓 陈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