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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检方应有区别予以抗诉
2020-07-16 09:1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从司法实践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情况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案件出现新证据或案件程序存在明显错误,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种是强迫认罪认罚,被告人以量刑不当或犯罪事实有误提起上诉;第三种是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被告人对认罚部分理解,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四种是精准量刑建议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变化,被告人单纯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对上述四种情形,检察机关是否提出抗诉?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属于法定上诉情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理所当然可以行使上诉权。第二种情况属于认罪认罚程序错误,对于诉讼程序错误案件,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上述两者均不可认定为违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行为。第三种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被告人前期模糊认罚,将量刑期望放在法院,随意的签署具结书。案件诉到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反悔当初签下的具结书,提起上诉。该种情况检察机关和被告人都对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出了错误认识,导致具结书签署前提不成立,对此被告人提起上诉应该受到保障。换言之,对以上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无需抗诉。第四种情况,在检察机关精准量刑、事实和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单纯以量刑不当随意提起上诉,试图通过二审程序获得比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结果,对此检察机关应予以抗诉。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无理由上诉消灭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的约束力。已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具有完全拘束力,拘束力的存续受到被告人对具结书的履行行为的影响,但该拘束力会因被告人无理由上诉的行为而消灭。被告人无理由上诉的行为就是明确表明拒绝对具结书的履行,由此也不能再继续约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继续行使其法定的抗诉权利。

  其次,被告人无理由上诉实质形成一审量刑过轻。被告人无理由上诉破坏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交易基础,导致从宽处罚的理由消失,带来了一审审判结果实质上的量刑过轻,构成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被告人不能通过“违约”行为而获得不应当得到的量刑优待,否则有违公平正义。因此,被告人无理由上诉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意义上的量刑过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抗诉事由,检察机关可以据此提起抗诉。□林 晨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