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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举措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违法性错误
2020-08-21 16:4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刘 鑫 陈颖之

  不少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不知道行为具有非法性,故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近年来,一审法院判决后,以此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也大幅增多。实践中如何处理亦有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解决。

  肯定实践采罪责理论的合理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违法性错误”采取罪责理论。即在一般情形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以不知法而主张免责的辩解,司法机关应当不予采纳。其背后所蕴藏的合理性之一在于知晓法律的人受到处罚,号称不懂法的人却免除责任,不太合理。合理性之二在于明晰了司法判断的逻辑层次。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不能以自己不知法而免除责任,除非向法庭提出“正当理由”。当其所提主张不具有正当性时,则责任成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控方责任,将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

  承认原则之外的“正当理由”。办案时,对于“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基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是行政犯,“正当理由”随刑事政策的变化而相应变动的可能性高。有学者指出,“以‘风险社会’为背景,增设了不少将原本远离法益侵害的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法律与条例,出现违法性错误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有鉴于此,“正当理由”的范围在解释时就会受到限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入罪的可能性就高。所以,对于办案人员而言,要充分认识到“正当理由”作为出罪事项的积极因素和消极作用,慎重、准确加以考量和运用。

  正确认识“违法性”的“法”。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所谓“法”已突破了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既定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违法性错误”中的“法”均可以突破既有的规定。因为,该意见是针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别规定。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在判断“违法性错误”时,仍然应当限定在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这一层面。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不知法律”的辩解意见,应当承认可以阻却其罪责。

  不能因推定而忽视证据收集和论证。实践中需要谨防的另一种倾向是,当然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存在“违法性错误”,对其所提出的辩解意见视而不见。基于这种观念的支配,在侦控阶段不重视“正当理由”的取证;在审判阶段不重视对“违法性错误”辩解的分析论证,而予以直接驳斥。怠于取证论证的结果必然影响到说理的透彻,一方面可能遗漏出罪事由,导致错案发生;另一方面即使不发生错漏,但因判决书疏于说理也令人难以信服。例如如果查明行为人具有金融专业的背景、曾经在金融机构任职、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在入职时接受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则可以通过证据直接否定行为人关于“正当理由”的辩解,也增强了推定的说服力。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