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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讯问合法性核查要点
2020-08-27 17:1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蔡永清

  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应有之义,有助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检察机关要重视非法证据的信息收集和甄别工作,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要及时调查,并就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如发现严重违法甚至司法渎职犯罪时,应当及时跟进侦查。

  核查关口前移。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检察中发现的未进入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利用自身相对中立性和便利性的优势,将监督关口前移,解决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调查取证困难、证据易于灭失等问题,对非法证据“早发现、早应对、早排除”,起到中间筛选、过滤、纠错和“把关”的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和预防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避免将相关问题带至审查批捕、起诉阶段,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突出核查重点。严格核查的范围、程序,规范监督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处理等工作程序,规范监督依据、监督标准,突出核查重点。紧紧抓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突出问题,按照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规格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避免后续重复调查。关于口供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特别是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侦查机关仅提交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缺乏能够证明讯问合法的如讯问过程的全程录像、身体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支持,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及时跟踪反馈。对于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不能排除侦查机关系以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理怀疑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及时反馈核查情况,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变更办案单位及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严格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同时将核查结果抄送捕诉部门。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