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使命和责任,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要与社会民众打交道,其行使检察监督权的过程直接影响社会民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检察机关应当将民事检察监督权融入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大局,优化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研判形势优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格局
加强同级监督和上下联动:一方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向同级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实现全程监督灵活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心,既各司其职,又上下联动。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加强民事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工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
赋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必要的权力强度
首先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和建议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防止法院收到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因无法律明文规定审结期限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此外还应当明确检察建议的强制法律效力,检察建议发出后,不仅应当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还应进一步规定在此期间没有回复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保持检察监督谦抑性防止监督权过度扩张化
民事检察监督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其过度界入民事纠纷领域会导致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失衡,因此民事检察监督必须保持谦抑性,应当设置民事检察监督权适用的合理界限,对于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上要求当事人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对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更要从严适用,要求掌握充分的证据。
树立正确监督理念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强化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察监督技能,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增加和配备具备民法思维、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的专业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把办案质量与经济待遇、职务晋升相挂钩,有效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