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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2021-02-04 09:4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彭 斌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和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还存在案件范围界定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改进和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改革迫切需要。

  明确列席案件的范围。建议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督的范围,把检、法在认定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方面有争议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两家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纳入重点列席监督范围。

  完善列席启动程序。当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程序启动权掌握在法院手中,为避免法院出于自身考虑规避监督的情况,建议立法增加法院如不积极向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工作责任的内容。

  规范履行列席职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院起诉、抗诉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一步阐释理由;对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量刑等提出意见;针对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合法权益、审判人员是否违法等问题发表意见等。

  建立联络跟踪反馈机制。建立检法日常交流机制,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进行定期交流探讨;明确会后案件跟踪方式,反馈信息范围、时间以及具体负责人员,即在列席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做出决断后,法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