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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减、假、暂”案件实质性审查监督
2021-07-08 14: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检察机关应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溯源性审查和实质化监督,将罪犯计分考核、岗位调动、立功、病情鉴定等执法活动作为监督重点,定期对重点案件开展倒查,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与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与监狱、法院等单位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及时准确获取信息,核对厘清相关数据,确保掌握的相关情况客观真实。具体工作中,应定期了解和掌握监狱服刑罪犯计分考核、调动、特定劳动改造岗位罪犯选用、立功、病情鉴定等事项。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把握、从严幅度、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等问题的,及时与监狱、法院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标准、明确尺度,确保办案效果。

  注重对源头环节的审查监督。强化对计分考核监督,对每月一次性加、扣较多分的,核实加扣分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保障计分考核活动公平公正。强化对罪犯调动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名单及调动原因,开展持续性监督。强化对特定劳动改造岗位罪犯的选用、考核情况的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监督纠正到位。强化对认定罪犯立功活动的监督,列席审核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审查罪犯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强化对病情鉴定情况的监督,全面掌握监狱老病残服刑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档案;审查呈报意见和医学鉴定意见,列席监狱老病残认定评审小组会议,发表检察意见。

  全面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和收集证明服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等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调取书证、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重新组织诊断鉴别、文证鉴定等方式,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建立完善“减、假、暂”案件调查机制。对监狱上一年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点案件开展倒查。明确审查重点内容,对减刑、假释案件,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是否存在“应减不减、该放不放”情形,以及提请、裁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除了重点审查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还应当审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是否及时收监执行等等。对检察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审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是否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发现,对已经发现的问题是否监督纠正到位等。

  提升“减、假、暂”办案规范化水平。对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查,逐个梳理、甄别、认定,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查处、线索移交等方式依法处理,增强监督质效。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反向审视在办案机制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有利于提升罪犯改造质量、有利于钝化社会矛盾等角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机制,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赵萍、季军)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