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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难点探析
2021-12-16 11: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否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案件线索匮乏来源单一。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受理执行监督案件急剧下降。除少数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监督外,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检察机关依职权立案。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立案部门予以接收,然后移送执行部门审查回复。执行部门在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过程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建议效力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但对于检察建议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当前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广泛宣传拓展线索来源。检察机关可通过微信、微博、官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检察监督职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执行监督对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促使群众主动反映案件线索。加强制约提升监督质效。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可由审判监督部门统一审查回复,促进客观公正。赋予权力增强建议刚性。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未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监督权的行使。对此,法律可赋予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权和抗诉权,有效提升检察建议效力。(王运喜、张元稳)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