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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盲区”
2021-12-16 11:08:00  来源:检察日报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教育机构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存在重查询编制内老师、轻编制外工作人员的情形。今年,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对辖区学校以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的教学、行政、勤杂、安保人员及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人员进行摸排,发现编制外教职工涉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录用情形的有11人。从查询结果看,编制外教职工队伍入职查询与从业禁止还存在不小“盲区”,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编制外教职工成入职查询“黑数”。学校招录编制外教职工,如教学辅助人员、职员、工勤人员,虽然不直接从事教学工作,但同样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群体,且会因学校、培训机构赋予的一定管理职责,形成身份上的从属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相较于在编教职工,由于该类人员流动性大、招录程序简便,对其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工作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以笔者所在地为例,少数教育机构没有严格执行教职工入职前犯罪信息查询制度,极个别培训机构因违规办学,故意规避向教育局申报排查聘用人员信息,导致2名有猥亵儿童前科的人员分别在学校做后勤和在培训班任辅教老师。

  二、入职查询统一平台尚未建立。目前,全国统一的入职查询平台还未建立。实践中,入职查询一般采取由学校、培训机构提供待查询人员信息,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书面申请查询,该查询方式具有定期、集中、批量的特点,一般仅能做到“查询”,但不能确保“入职前”这个时间节点,影响了入职查询制度预防性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入职查询的部门间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公安机关对于信息平台使用审批严格、流程复杂。特别是在教育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动态排查时,因信息量大、涉及个人隐私等,导致审批链条过长,出具查询结果延迟。此外,在培训机构随时招聘的情况下,个别、即时查询的需求难以满足。

  三、从业禁止范围存在认识分歧。司法实践中,对从业禁止中违法犯罪的外延存在不同认识,有的理解为只限于强奸、强制猥亵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认为还应当包括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性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认为考虑到涉毒人员再犯罪率较高,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诱发伤害事件,与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危害性相当,应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也纳入教职工从业禁止范围。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点予以完善:

  一是尽快建立入职查询快速通道。在全国统一入职查询平台建立之前,建议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构建教职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绿色通道,就查询的范围、时限、程序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查询效率,确保应查尽查。

  二是定期开展教职工违法犯罪记录排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每年定期对区域内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在职人员进行例行查询。同时,加大抽查力度,扩展人员查询范围,探索将外包服务公司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纳入排查范围,确保入职查询全覆盖。

  三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建立教职工违法信息通报机制,对在职教职工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执法司法机关同步将终结性法律文书送达所在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

  四是明确禁止从业违法犯罪范围。建议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兼顾教职工权益保障,明确、合理划定从业禁止的具体范围。(葛东升、夏伟)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