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 反侦查行为种类及应对策略
2022-04-07 10:5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司法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群体相比,具有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深知诉讼活动程序与立案侦查规律,作案手段更加“内行”,具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相关证据并制造假象的意识,规避法律方式多样化、智能化,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及关系网络准确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工作进展,提前为销毁相关证据、逃脱罪责做好准备。上述反侦查行为,对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嫌疑人常采用的反侦查行为种类及应对策略展开探讨。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可能贯穿于嫌疑人作案、被侦查、被起诉的全过程,且反侦查手段凸显专业化、隐蔽化等特征。在作案阶段,犯罪行为人一是会刻意降低自己的嫌疑程度,选择作案的最佳时机,提前为反侦查工作作准备,以便于日后与侦查机关对抗;二是有意识的提前与同案犯、请托人等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互为印证;三是伪装案件性质,故布疑阵,制造假象,扰乱侦查视线。

  在案件侦查阶段,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体现在以破坏证据的方式妨碍侦查取证,主要在于人为破坏通讯设备、更换通讯方式,从而逃避技术侦查手段;到案后以拒不交代或者有选择性地交代,避重就轻,误导侦查人员等手段对抗审讯工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自残方式钻法律空子,妄图逃避羁押。

  在案件移送起诉阶段,反侦查行为集中在推翻侦查工作所得出的结论上。主要表现为: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为借口进行翻供,并向上级机关控告,同时故意制造社会舆论;穷尽手段疏通关系,请人或所在单位说情打招呼;委托律师合谋钻法律空子,以“无罪辩护”等方式为庭审制造阻碍。

  针对上述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笔者总结、归纳出以下侦查策略:

  借助外部力量,营造良好侦查环境。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配合,注重渎职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串并、渎职犯罪和违纪案件的串并,借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弥补短板。与各政法机关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同时借力公安机关完善情报信息系统,重新开通信息查询绿色通道。

  讲究讯问策略,突破口供的同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前做到知己知彼,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社会关系、个人性格爱好、社会经历等情况。明确讯问方向和目标,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在犯罪嫌疑人气焰嚣张,对抗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需要克服急躁情绪,声东击西,适时抛出相关确凿的证据,技巧性摧毁其侥幸心理。讯问时态度平和,予以犯罪嫌疑人适当关心,试探运用情感感化。为防止翻供,要在嫌疑人被突破后的第一时间在正规场所进行讯问,重新讯问其实施犯罪的详细过程以及与案件相关的重要问题,同步录音录像。

  强化证据意识,加快侦查模式转变。外围取证和讯问应当同步进行。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同时,侦查人员要找到案件的受益人、请托人,同步进行询问,同时多管齐下,及时注重收集客观证据。在收集犯罪行为实施的证据的同时,不能忽视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后的证据,因为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反侦查行为表现最为明显,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后的反侦查意识相对薄弱。此外,侦查模式需要从原始的“办案模式”转变为“办案+教育”。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事实证据推翻其无理辩解,说服其放弃翻供心理,尝试采取耐心释法说理的方式,通过换位思考的语言技巧,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扭转其错误认知。(费苍昊)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