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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夫妻共债”解除了
2022-04-20 10:38:00  来源:检察日报

  年逾不惑的郑州市民闫某,生活总算恢复了往日的宁静——困扰她4年之久的60万元债务终于解除了。近日,办案检察官电话回访这起民事诉讼监督案时,闫某由衷地表示:“感谢检察院,感谢陈检察官……”

  闫某的故事要从十几年前说起。

  招商引资,筹建学校

  闫某的前夫黄某是河南偃师人,早年外出求学,后创办实业。2008年前后,黄某为回报家乡父老,捐资200万元将原籍村小学重新修建。在此过程中,受当时招商引资政策的激励,黄某萌生了回乡兴办学校的想法。作为当地政府当年招商引资引进的重点项目,黄某所代表的某教育集团与政府签署了办学协议,约定由黄某在偃师某镇建立一所从小学至高中十二年一贯制现代化民办公助学校,学校规划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总投资7000万元,设计总容量4000人。

  因学校筹建需要资金量大,2008年,黄某和王某商定合伙建校,并将学校定名为洛阳某外国语学校。2009年8月,学校正式聘请黄某担任校长,负责管理学校一切事务。学校建成后,成为偃师一所颇具规模的民办公助学校,生源和师资在当地首屈一指,学校经营形势良好。2010年10月,为答谢当地村委会对建校占用土地的支持,学校和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由学校借用村委会59万余元土地款,同时由学校按照年息4.14%的标准高息结付利息。随即村委会将上述借款汇入黄某个人账户。

  此后不久,黄某因自身原因退出学校经营。2011年1月12日,黄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黄某退出后,经黄某手所借的包括当地村民借款在内的360万元本金及利息,均由王某负责偿还,学校向黄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黄某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有关协议,学校全部认可,并由学校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和享有相关权益,黄某不再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2011年6月2日,学校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王某为法定代表人。

  然而,由于在利息问题上存在私下协商的情形,村委会原负责人拒绝将利息直接转入村委会账户,要求继续遵照前例,由原经手人黄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利息,因此,黄某在退出学校经营后仍每年按上述标准从学校以现金形式领出利息,再直接交给村委会原负责人。这种方式一直持续至2016年10月。

  经营不善,破产清算

  王某接手初期,学校经营状况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学校出现了经营困难。2016年8月29日,王某以“自身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部分教师因拖欠工资离开学校,办学出现了严重问题”为由,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办学申请。

  因涉及学生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教育部门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行动,仅用两天时间,就对学校的44名教师和366名学生进行了妥善安置和分流。同时,针对学生还有学费没退,教师还有工资没结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学生退学费、教师结薪酬计划,事件很快得到了平息。

  但学校的清算还没解决。于是,王某等17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学校进行破产清算以偿还学校所欠债务。2017年1月12日,偃师市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的管理人。得知消息的村委会于2017年10月向管理人提出债权优先受偿申请,申报债权合计80万余元。随后管理人作出普通债权认定,审查认定村委会普通债权为59万余元,利息2276.7元,合计60万余元。

  法院判决,债务共担

  退出学校的经营管理后,黄某的日子过得并不轻松,诸事不顺,与妻子闫某的感情也逐渐出现裂痕。2017年1月9日,两人正式离婚,闫某搬出家门另行购买房产居住。

  同年12月,管理人将上述60万元村委会借款作为“夫妻共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闫某二人偿还,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法院未能将开庭传票送达给黄某、闫某二人。后法院以公告形式送达,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2019年1月2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黄某作为学校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后村委会将借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没有交给学校,故该款应认定为黄某的个人借款,由其进行清偿。同时该借款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闫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黄某、闫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59万余元及利息。

  由于判决采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因此当黄某、闫某得知该判决时早已过了上诉期,不服该判决的二人向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黄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学校经营管理,按照其和王某的协议,学校债务应由王某负责偿还,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闫某认为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但法院再审认为,有书面证据证明,黄某退出后又多次去学校领取利息并交给村委会,说明黄某还在履行一定职责,故应承担责任,同时仍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驳回二人再审申请。

  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闫某走进了检察院的大门,事情自此发生转机……

  程序违法,建议再审

  办案检察官陈晓波通过调阅一审法院卷宗以及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很快发现了案件审理时存在的问题:首先,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法院在送达时,依据的是管理人提供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回忆的黄某的家庭地址,由于填写地址错误,而且在EMS查询回单明确提示“未妥投(收件人名地址有误)”的情况下,法院未再次对地址履行核实审查责任,更未核实二人已离婚的情况,直接在媒体发布公告。该行为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法院未经过其他有效送达程序,不得直接发布公告”的规定,导致黄某、闫某未参与庭审,丧失了举证辩论的机会。

  其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黄某、闫某于2007年5月结婚,2017年1月离婚,而管理人在2017年12月13日起诉,即起诉之时二人已不是夫妻关系。此外,案件的开庭时间是2019年1月21日,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颁布实施一年有余。根据该《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共债共签原则”。该《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的判断标准。但法院却未正确适用该规定,而是在管理人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直接以双方系夫妻关系为由判决闫某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判决,定分止争

  2020年10月26日,偃师市检察院向偃师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3月9日,法院决定采纳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法院再审开庭时,黄某、闫某均到庭充分发表了意见。再审期间,偃师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参加了法院审委会,就上述案件参与讨论,并明确提出了纠正意见,得到了法院审委会的认同。

  2021年8月13日,偃师市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判由黄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时驳回管理人其他诉讼请求。再审判决下达后,相关诉讼参与人均未上诉,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以前不太了解检察院,不了解检察工作,通过自己的事,对检察机关更加了解了,感觉也更亲切了。”闫某说。(刘建鹏、付蓓蓓、田苗)

  ■检察官说法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

  该案因原审违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致使当事人未能参与诉讼行使抗辩权,又未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闫某再审出庭充分发表意见,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闫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该案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的生动实践,具有纠正因法院送达程序不规范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典型意义,最终获评2021年度河南省检察机关十大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优秀案件。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习近平总书记心怀“国之大者”和最高检党组“依法能动履职”的要求从来都不是抽象的、虚化的,而是具体的、务实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让人民生活幸福,就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心怀“国之大者”;用心用情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具体“小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就是检察机关最好的“依法能动履职”。

  基层检察院与群众距离最近,办理“小案”具有天然优势。案件办得好,群众不仅会对检察机关满意,更会对党和政府满意,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也就成为了必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精心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件具体“小案”,纾解群众的急难愁盼,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是每一名检察官的职责所在。  (王银轩)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