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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洗钱犯罪的法律适用
2022-10-24 15:2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我国刑法有较为完备的对洗钱犯罪的处罚规定,包括三个罪名,即第一百一十九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之后,有必要认真梳理上述三个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适用。

  洗钱罪如何理解适用?一方面,此罪的上游犯罪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犯罪。另一方面,受传统赃物罪理论影响,自洗钱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没有单独入罪,认为本犯洗钱的行为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上游犯罪本犯实施的“黑钱洗白”的行为,完全改变了犯罪所得的性质,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其所侵犯的法益已经超越了上游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此,对上游犯罪本犯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要单独评价,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笔者认为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本犯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实施了普通的窝藏、转移的行为,未发生“黑钱洗白”的效果,应按传统赃物罪理论,仅按上游犯罪定罪处罚,否则会违反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他犯实施的洗钱行为,既可以是窝藏、转移行为,也可以是掩饰、隐瞒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理解适用?一方面,此罪的上游犯罪系除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另一方面,此罪系洗钱犯罪体系中的罪名之一,我们同样要转变传统赃物罪观念,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犯罪后,又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对行为人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对于上游犯罪本犯之外的他犯,无论其实施的是窝藏、转移还是掩饰、隐瞒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如何理解适用?一方面,此罪的上游犯罪仅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仅实施窝藏、转移的行为,按窝藏、转移毒赃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隐瞒行为,会产生“黑钱洗白”的效果,则可能同时触犯隐瞒毒赃罪与洗钱罪,需择一重罪处罚。(张美薇)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