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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入手提高民事抗诉书的质量
2022-11-09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民事检察监督提出的要求是:“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民事抗诉书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载体,承担了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重要使命,民事抗诉书的质量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水平,而且决定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成效。

  目前,关于如何撰写高质量民事抗诉书的研究基础、探索实践、微观总结仍然较为不足。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书存在的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够充分。当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致,甚至全部或部分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时,民事抗诉书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容易出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和证据体系的说明不够完整、清晰、细致,孤立地看待证据,并未搭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对所要证明的不同事实未对证据进行分类分组罗列,显得杂乱无章,体系性不足;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依据证据有一说一,而是掺杂主观臆断,影响了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三是对检察机关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和不一致部分未予明确指出,对不一致部分或认定的新事实阐述不够完整,未开展调查取证或是未对调查取证的过程、获得的新证据、证明的事实等情形进行充分翔实的说明。

  第二,法律适用不够精准。民事抗诉书在法律适用方面容易出现以下六个问题:一是未查到最新版的法律规定,引用旧版的法律规定,或者虽然新旧法律规定的法条内容并无变化,但法律规定的名称或法条次序已改变,却仍适用旧版法律规定的名称或是法条次序;二是适用已经废止、修正而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及法条;三是适用当时尚未生效的法律规定及法条,如未厘清民法典适用的时间,错误适用民法典;四是适用法条层级不够高,如适用下位法而未适用上位法的规定,适用法规、司法解释未适用法律等;五是适用法条繁杂重复,重点不突出,喧宾夺主;六是适用多个法条时顺序较为杂乱,层次不够明晰。

  第三,抗诉理由不够全面精准。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书在陈述抗诉理由方面容易出现以下四个问题:一是遗漏抗诉监督理由。如法院裁判的案由错误,却未将案由错误作为抗点;法院裁判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请求,却未将此作为抗点。二是抗诉监督理由单薄无力。有的民事抗诉书存在检察监督角度单一问题,未能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述,民事抗诉监督理由只有一个点、一段话;有的民事抗诉书只抓住法院的违法“小瑕疵”进行监督,却未能发现和监督更加严重的违法问题。三是民事抗诉监督理由层次不明。有的民事抗诉书虽然能够从多角度进行论述,但将所有监督理由汇合在一起,未进行分段,或是分段不够科学合理,层次不够分明。四是逻辑不够严密。有的民事抗诉书阐述的多个抗诉监督理由之间存在重复拖沓、衔接不紧密、未能层层递进、逻辑混乱等问题。

  第四,蕴含的法理较为薄弱。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书在法理论述方面容易出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停留在就案说案、就法条说法律适用的层面,未能从精炼简洁的法条入手挖掘其中蕴含的深厚法理,导致法条的适用因缺乏法理的支撑而显得单薄,说服力也难免不足;二是未能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等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法理依据较为不足;三是关于法理的论述流于蜻蜓点水般的浅表性表达,深入性不够。

  如何提高民事抗诉书的质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清晰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认定需以充足的证据为前提,在原审法院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律监督者要通过综合全案的证据来检验法院认定事实的正确与否、依据是否翔实充分,对经检验认为正确或依据充分的予以再次确认,对认为不正确或依据不充分的通过调查取证予以重新证明,得出新的事实认定结论。具体做法如下:一是搭建完整扎实的证据体系,通过归纳争议焦点,将证据分门别类地归入所要证明的争议焦点体系之内,体现层次性、针对性和清晰性。涉及证据阐述时要尽量完整、翔实、细致,在认为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下,最好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新的关键性证据作为支持或补充。在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下,要证明证据伪造的事实,或者取得真实的证据以推翻、取代伪造的证据。二是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依托证据,切忌因为主观想象、爱好偏见、价值观倾向等造成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偏差。尽量对证据的内容予以原文列明或摘录,保持证据原貌,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切忌掺杂主观评判。三是明确检察机关与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相一致和不一致的部分,对通过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着重予以说明,对证据的来源、出处、内容、形式、证明事项进行完整的表述和说明。

  第二,精准适用法律。一是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法条进行全面收集,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找到与之相关的法条,并按照法律效力层次进行分类、罗列。二是对法条进行筛选分析。对已废止、修正、已失去法律效力、尚未生效的法条予以删除,对相互矛盾的法条进行分析并保留适用于案件的法条。三是根据抗诉理由将筛选后的法条进行分类,按照法条法律效力层次的高低,与案件事实、证据和抗诉理由的相关程度依次适用相关法条,力求达到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精炼准确。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溯本清源寻求法律制定的背景,厘清法律制定的发展脉络,必须回归法律制定时的立法目的,避免陷入独立看待法条的误区,要将之放到整部法律及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系统性思考及联结,从而准确理解法条的释义。同时,法律的制定有时具有滞后性,对新兴问题的解决有时只能依托现有法律体系寻求最贴近的法律适用、进行最妥当的处理,可以寻找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支撑和指引,澄清法律适用的难点、疑点问题。

  第三,全面、细化民事抗诉监督理由。民事检察监督者在撰写民事抗诉书的监督理由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七点:一是对证据的审查。对证据的审查应坚持无遗漏原则,仔细审查每一个证据,关注细节,对确有必要补充调查的通过调查核实进行补充。二是对事实的审查。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要看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都有证据作为支撑和印证,是否另有隐情,是否还有被遗漏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虚假的案件事实等。三是对法律的审查。对法律的审查除了法院列举的法条,还应查找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法条,对法律及法条适用进行筛选、分析和确定。四是对程序的审查。对程序的审查应包含审判人员是否违反回避规定、是否违法公告送达、是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关键证据未调取等。五是对案由的审查。对影响案件定性及处理结果的错误案由应作为其中一项抗诉监督理由。六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与法院裁判内容进行对比,审查是否存在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的问题。七是对抗诉监督理由的排列应注重逻辑性和层次性。对从多角度分析的抗诉监督理由应按照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轻重程度进行分列,抽丝剥茧、逐层递进,将违法性较严重的写在前面,将违法性较轻的写在后面等。

  第四,融合法理的论述。一是深挖法条背后蕴含的深厚法理,从法理之中摸清法律的用意,以法理作为论述的基础,深度解读法条,深度融合法理与法条,使论述顺理成章、依据翔实。二是分析法律关系、法律构成要件等法理基础,从根源上厘清法律规律和法律适用难题。三是注重法理论述的层次性、逻辑性和深入性,以法理来弥补单纯适用法条的简单性、有限性和滞后性。在新型、疑难案件中,可运用法理对现有法条进行扩张解释、进行法理论证等方式解决现有法律框架与新型案件事实的交叉融合问题。(刘英俊、施玉玲)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