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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思考
2023-04-03 10: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虚假诉讼损害司法秩序和权威,冲击社会诚信底线,其危害不言而喻。虚假诉讼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人员力量不足。民事检察业务非常庞杂,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职能,人员流动性很大,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存在困难。

  保障机制不健全。现有的法律对于当事人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具有强制性的措施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在未能获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虚假诉讼案件开展调查工作容易因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配合而陷入僵局。

  调查取证能力不足。民事检察人员习惯书面审查案件,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概念、范围理解不到位,在办理虚假诉讼类案件时,对案件的构成要件把握不准,案件调查方向不明,思路不清,技巧不够,尤其是对当事人询问时往往难以突破。

  对此,建议检察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虚假诉讼线索排查网络。一方面,建立民事检察、刑事检察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等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妨害司法罪、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筛查,发现审判、执行人员因职务犯罪参与虚假诉讼,导致错误裁判、执行,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应共享信息,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另一方面,民事检察部门主动到刑检部门收集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和刑、民交叉案件线索,分析其中涉嫌的虚假诉讼问题,同时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刑检部门了解涉罪情况,寻求虚假诉讼案件突破口。

  健全权力行使保障机制。将实践中达成的共识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规范权力的正向行使。考虑赋予检察机关适度强制的调查核实权,如借鉴立法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措施的权限,包括要求说明情况、通知谈话、传唤、调取证据等;必要时,还应有权直接采取轻微强制性措施,如强制传唤、发出禁止令、责令立即停止侵害公益行为等。

  提升民事检察干警的监督能力。对于虚假公证、虚假仲裁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较少,干警对该领域工作了解不够,监督能力不足。建议通过举办专题业务培训、跟班锻炼等方式强化检察干警对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案件的监督能力。(潘竹梅、孟倩、任丽)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