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是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合力的重要举措,对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主动结合工作实践,针对“两法衔接”实务中的难点探索应对之策,更好地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得到充分落实完善。
执法信息渠道不够通畅。实践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较多,行政执法对象面广量大,形成的海量行政执法数据暂无归口部门管理,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辖区行政执法动态。此外,检察部门向行政机关调取卷宗、数据的制度性依据不足,主要靠“点对点”建立协作关系,影响工作深入开展。因此建议在行政辖区层面,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来源。
反向移送跟踪不够到位。目前,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依法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一般向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但后续跟踪落实方面,往往做得还不够到位。部分案件相关行政机关长时间未反馈处理结果,或未能提供后续办理情况的说明。因此,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对不捕、不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的后续跟踪监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对检察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法律准确实施。
内部协作需要规范加强。深化“两法衔接”,不仅仅是行政检察单方面的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也是有效发现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因此,行政检察部门应当与刑事检察部门加强对接,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排查有效监督线索,探索建设“两法衔接”数据池,结合实务需求,开发检察监督模型。同时,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违法履职等情形,对涉嫌犯罪问题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及时向行政检察部门通报,及时分析评估案件线索,进一步延伸监督视线,促进依法行政。(王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