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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之我见
2024-01-11 10: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而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相关规定仅寥寥几笔,缺乏实践操作性,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解除申请提出难、程序审查难、标准认定难、后续保障难等现实困境。笔者认为可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纳入管控体系,提高申请积极性。伴随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实施,我国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精神病患者社会管控体系,将解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纳入管控体系,由医疗机构对其建档管理,地方政府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安置帮教,构建起全方位监护“责任链”,降低精神病人再次肇事肇祸的可能,减轻被强制医疗人的近亲属和医疗机构的顾虑,提高其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积极性。

  细化解除程序,综合多方评价。参照申请程序,细化解除程序的设置,明确审查步骤、审查内容、审查标准、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可以选聘精神病医学专家参加审查工作,坚持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被强制医疗人的治疗情况、先行肇事肇祸行为、家人的看护能力、司法鉴定意见等,综合考量其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

  强制司法鉴定,保障客观公正。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审查过程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鉴定。为避免强制医疗机构的单一倾向性意见影响审查结果,可以探索建立强制司法鉴定程序,对所有提请解除的均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有效对抗强制医疗机构专业上的强势地位,提升被强制医疗人及其亲属、律师的抗辩能力和抗辩意愿,从而避免审查程序流于形式。

  强化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行。人民检察院在对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进行检察监督时,不仅要对法院的审查过程进行监督,还要对解除程序的启动加强监督,对于符合解除条件但怠于提请解除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同时将检察监督向“解除后续保障”延伸,跟踪监督解除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监管等情况,实现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权的有机平衡。□蒋琳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