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维持地球生态整体平衡,让子孙后代既能享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又能遥望星空、看见青山、闻到花香。”
近些年,夜间灯光指数成为很火的经济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据报道,5年间长三角夜间灯光指数增长了57.24%。“不夜城”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璀璨夜空”不仅让人们失去“仰望星空”的机会,还让光污染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新课题。随着光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城市居民对光污染投诉也逐年增多,涉及广告牌彻夜通明影响睡眠、浪费能源,建筑工地、路灯照明强度大影响居民生活,交通工具强光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等方面。光污染的形式和危害远不止这些,需要各界高度重视。当前,光污染防治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得尚不多,需要积极探索监督路径,及时更新理念,提高办案质效。
探索光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检察路径,先要充分认识光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整体上把握,长远开展各项工作。当前,针对光污染投诉的处理和回应,相关部门和单位多为告知责任人改正或自行改正,如转变光照角度、调暗照度、调整亮化时间、更换灯具等,虽然也基本解决了群众诉求,但是以上反映的问题仅仅是光污染的“冰山一角”,相关的整治工作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目前,光污染的防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光污染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许多人认为灯光是城市现代化的标志,没有认识到光污染对环境和健康的不利影响。二是对光污染的认定较难,执法难度较大。光污染是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污染类型,治理起来专业技术支撑不足,界定较为困难。三是对光污染的规定不明,法律供给缺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研究较为滞后,地方立法明显不足。
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光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助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
一、更新暗夜保护理念,形成社会各界共识。光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已引起世界多国的关注。防治光污染首先要扭转灯光观念,深刻理解保护暗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握好保护暗夜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社会对光污染及其危害都有充分的认识。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光污染涵盖两方面,一是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过量光辐射;二是影响光学望远镜所能检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因素之一。国际上将光污染分为白光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三类。光污染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据报道,地球上83%的人生活在光污染的天空之下,三分之一的人口看不到夜空中明亮的银河。光污染伴随的能源浪费和碳排放加剧了气候变化。光污染还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会损害眼睛、影响睡眠、让人产生负面情绪,甚至诱发癌症或精神疾病等。光污染更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造成动植物自然规律紊乱从而破坏生态平衡。因此,保护暗夜,绝不仅仅是为了观测天文、欣赏星空,更是为了生物长远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暗夜保护理念的更新是开展光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
二、厘清监督管理职责,推进社会协同治理。光污染防治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社会齐抓共管。首先应厘清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管主体和内容。目前,光污染基本还是监管盲区,应将治理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的视野和工作范围。其次要明确监管标准规范。在法律尚未细化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已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等20余项标准规范,研究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玻璃幕墙反射光限制、绿色照明评价等的适用,加强技术鉴定机构建设,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最后要加强源头管理控制。减少光污染的来源是管控的关键环节。要按照规范加强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控,明确光污染防控要求,并进行暗夜保护区、限制建设区、适度建设区及优先建设区等“四区划定”,落实城市夜间生态保护。要提高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微光、无光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要认清监督管理职责是光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基石,在此基础上,才能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依法依规督促全面履职、加强监管。
三、促进地方立法实践,积累顶层设计经验。精细化的社会治理,需要走上法治化的道路。从国家层面上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但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相关部门、行业虽然有多项照明管理的规定和规范,可是均未上升至法律层面,约束力不强,相关配套措施也未细化,光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较大。近年来,上海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地对光污染立法进行积极探索,效果较好,解决了许多“急难愁盼”问题。检察机关在开展光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可以结合城市建设的治理需求,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积极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为国家环境立法积累地方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