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好这个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以及执行层面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本文试就有关问题谈谈个人意见。
统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依法规范犯罪附随后果
我国规定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等数量众多。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犯罪往往被“标签化”“污名化”,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工作生活造成诸多消极影响。
笔者建议,落实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对附随犯罪后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统筹立改废工作,并建立备案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违反宪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文无效。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短时间内全部予以清理十分困难,可以考虑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犯罪附随后果限制人身资格权利的情形进行明确界定,违反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下位规范性文件自然无效,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之前发挥过渡缓冲作用。
重新审视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入罪标准控制轻微犯罪总量
当前我国犯罪结构类型发生重大变化,轻微犯罪比例大幅提高、数量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立法将更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纳入犯罪,轻微犯罪数量和占比还可能继续上升。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以后,如果对一些轻微犯罪记录即时封存或者附条件封存,那么轻微犯罪刑罚的特殊预防意义何在,是否造成司法空转,造成大量司法成本浪费和社会资源浪费。
因此对犯罪概念有必要重新认识,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树立先进刑罚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严格入罪标准,用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扩大不起诉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用好不起诉权,减少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进入司法程序,有效控制轻微犯罪总量。
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做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后的查询保密工作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事实上是一个“保密制度”,因此公检法司等机关必须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工作,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目前分散在多个政法机关,多头管理容易泄密。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至今没有建成。最高检、最高法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都有犯罪记录查询的规定,但是一般不承担犯罪记录查询职责。目前,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主要由基层公安派出所承担,公安派出所还承担了违法记录查询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犯罪记录查询存在犯罪记录信息无法及时更新、难以准确区分犯罪记录与违法记录的制度性障碍。
众所周知,只有审判机关的裁判才是终局性的,因为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才能定罪处罚,审判机关掌握最权威的犯罪信息。因此,建议依托审判机关办案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形成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由审判机关负责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以此保证犯罪记录查询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保密性。建立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虽然工作量大,但是技术难度不大。将来立法时需要明确,无犯罪记录证明只能由人民法院出具,犯罪记录一经确定封存,由审判机关通知各有关机关单位封存相应犯罪记录,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切实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后的信息保密工作。
继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适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落实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按照比较乐观的预想,对于法定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以及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符合条件的案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还有数量众多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罪”案件,时过境迁,不仅刑法罪名多次调整,特别是许多被告人已经悔过自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犯罪标签“污名化”及其附随后果对其个人和近亲属的影响长期存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以后,上述这个庞大的犯罪者及其近亲属群体,必然翘首以盼法治的阳光何时照到自己身上。
有学者认为,相较于犯罪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要更进一步,“封存”更强调法律上存续的一种状态,前科消灭制度则更倾向恢复行为人在社会中的各种权利。目前,世界上约有50个国家在立法上对前科消灭制度予以确认,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前科消灭制度致力于恢复前科人员正常的法律状态,目的是让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够尽快融入社会。因此建议,与时俱进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在不久的将来适时建立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让更多人除去身上的犯罪标签,开启自由幸福的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