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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问题与建议
2024-09-06 1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故意伤害案件是常见的轻罪案件,绝大部分是基于邻里、债务、感情纠纷产生,鲜少出现有组织、有预谋的情形,往往就是因为琐事引发矛盾,小题大做,从而产生伤害。如能得到及时正确妥善处理,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安宁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存在争议。二者都有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外在表现具有相似性,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因现场情况往往较为混乱,双方当事人均造成损害后果,证据多为言证,缺乏充足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于被害人一方先动手,犯罪嫌疑人随即还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争议。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定性较难区分。在均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以上结果的情况下,需要从客观对象和主观目的上区分两罪。从客观对象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对象较为随意,不要求针对特定人员,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较为特定,往往针对固定人员。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案件通常是“无事生非”和“因小事生大非”,而故意伤害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两者在“事出有因”方面存在重合,但寻衅滋事罪更侧重于逞凶斗狠、发泄情绪。对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查明后续行为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和限度,同时结合被害人的伤情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侦查机关取证不及时导致案件无法处理。故意伤害案件的突发性较强,案发过程时间也较短,证据如果不能第一时间提取,就容易导致灭失。对于骨折等外部无明显伤痕的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在出警之后一般均先以治安案件处理,对于现场客观证据、言证等未第一时间采集,而是在伤情鉴定出来之后再对相关证据进行采集,但伤情鉴定一般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错失了最佳取证时机。部分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案发后数日或者欲“私了”而未达目的后才报案,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难收集到客观全面的证据,导致案件无法处理。

  案件办理周期较长,矛盾纠纷化解难。故意伤害案件多因农村邻里矛盾、家庭矛盾、楼上下邻居矛盾等引发,双方当事人往往积怨已久,极易因一些细小的琐事产生口角和争斗,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案件。尤其是在案件初期,双方矛盾正处于激化状态,被害人情绪激动,对于双方和解也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导致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在案件尚未作出处理前,双方日常又经常会碰面,导致矛盾愈发升级。被害人得不到合理赔偿,犯罪嫌疑人也难以得到从轻处理。

  建议运用多元机制化解矛盾,健全故意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的说理机制,凡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不予起诉的具体理由,及时做好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释法说理和情绪安抚工作;建议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对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无法达成和解非因犯罪嫌疑人过错,其向办案机关申请并在公证机构缴存足额的赔偿保证金用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后,依法可以认定具有积极赔偿的从宽处理情节,遏制被害人的无理索赔;灵活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积极敦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及时化解修复社会关系;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公开听证中把事说清、把理辨明、把法讲透,同时通过司法救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