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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假存单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共犯
2020-07-16 09: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9年1月,王某因经营的美容院进货需要资金,跟其父亲要款未果后,便偷拿其母亲放置房间抽屉的建设银行储蓄存单,并于当天将该存单中的23万元存取全部取走,用于个人经营使用。因害怕被母亲发现,为掩盖自己偷拿存单并取现的事实,将原存单拍照后,通过淘宝网联系一卖家,定制了同款存单,并将到期日期变更后延一个月,放置其母亲房间抽屉。2019年9月,其不知情的母亲持该伪造的银行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发现。

  【评析】有意见认为定制购买不能机械评价为伪造,且无实质法益侵害,不应作犯罪处理;有意见认为定制购买者与伪造者构成伪造金融票证共犯。笔者认为定制购买者与上线购买者构成伪造金融票证共犯,且伪造完成及具有实质法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本案中,王某作为定制者,其行为已超出一般买卖双方合意的范围,而是在此基础上以买卖的名义形成伪造同款存款的共谋故意。

  本案中,王某事前与上线卖家就伪造银行存单的金额、号码及所属银行存在共谋,且提供真存单模板供上线伪造,且有证据表明上线卖家是淘宝网注册从事印刷的商户,并非专门从事伪造票据,王某的行为是典型教唆、帮助伪造。而且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模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也一般认定原料提供者与加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全环节的共犯,而非购假者与制假者的关系。

  本案中,王某伪造后单纯将假存单放置其母亲房间,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存有争议。笔者以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即侵害了金额票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是否有使用目的或实际使用不影响该罪的认定。而且王某将假存单放置其母房间,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其母亲使用该假存单取款,不能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否定其行为的法益侵害。□周少华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