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蓓 魏 金
【案情】
谢某系某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员工,2014年至2017年间多次赴韩国、澳门等地赌博。为获取资金供其赌博和从事其他非法活动,2011年至2016年间,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多名女性被害人,编造在机关单位工作、亲属住院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透支信用卡供其使用,已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2017年3月至5月间,谢某因上述部分贷款每月还款数额垒至30万余元,其无力偿还,遂以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谎称为其所在公司等其他单位购置烟酒,骗取陈某信任,多次从陈某经营的句容某烟酒店骗取烟酒,变卖后用于还贷,货款价值人民币共计681880元。其间,谢某共支付货款人民币321475.38元。至案发,剩余货款人民币360404.62元未支付。另查明,2013年初谢某与陈某相识,此前从陈某处有零星拿货行为,均按时支付货款。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谢某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主观动机系为了偿还巨额贷款,后以支付部分货款的赊购方式从陈某处拿货,行为方式与此前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方式不一致。且其拿货数量从2万元递增为22万余元,足以证明其支付部分货款系为了后续继续骗取货物。其每月工资仅有3000余元,且有大量赌债和贷款需偿还,客观上根本不具有支付货款能力。结合其主观动机、资金状况,明知无力支付货款,谎称替单位拿货,赊账拿烟酒变卖还贷,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谢某谎称是替其所在公司购置烟酒并有带陈某去公司参观、让陈某送货至其公司的行为,该欺骗行为使得陈某对购置烟酒的行为主体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远超出民事欺诈欺骗行为的内涵。
第三,被害人陈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导致财产损失。谢某谎称是替单位而非个人购置烟酒,而陈某与谢某系普通销售关系,陈某正是对该虚假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基于对单位的信赖同意以赊销方式将货物交付给谢某,进而导致财产损失。因此,谢某的欺骗行为与陈某最终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