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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骗开网店行为如何定性
2021-03-02 15:5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胡 晶

  【案情】2019年10月,王某与他人成立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后纠集数十人在该公司使用女性身份在社交软件上与男性被害人聊天,采用网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开通淘宝网店,后通过虚拟下大单,需要补足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才能发货为由骗取被害人付费开通套餐并签订电子合同,再以需要专人打理升级套餐,找“淘宝客服”关联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付费开通后续套餐,总计诈骗数十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57万余元。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厘清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关键事实。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点在于准确把握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原因: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亦即“利用合同”是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诈骗罪中,系行为人采取的欺骗行为(虚构关键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在本案中,虽然也存在着电子合同,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关键原因并非基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是业务员使用女性身份,以交男女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

  把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侵犯客体的区别。诈骗罪的侵犯客体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侵犯客体除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有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求双方均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该条罪名规制的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一开始均不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被害人仅是在社交软件中寻找恋爱对象的一般主体。

  考察犯罪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犯罪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犯罪行为人获取财物与合同并没有直接联系,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虽然存在着电子合同,但王某等人获取财物的关键在于使被害人产生“网恋”的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产,并非基于合同,开设淘宝网店、签订推广合同只是王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被害人钱财的手段之一。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