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霞
【案情】
犯罪嫌疑人季某、黄某与杨某(均为男性)在交友软件“陌陌”上注册为女性角色,与被害人陈某(男性)网聊,并相约当晚在附近广场约会。在被害人陈某到达约定地点后,杨某持皮带打陈某头部、脖子等处,黄某持木棍打被害人腰部、腿部,季某脚踹、拳头捣被害人,并从被害人陈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5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系有目的、有计划的犯罪行为,虽然具备强拿硬要的特征,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对临时起意、逞强好胜的要求。而在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上就要确定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害怕行为人揭露其隐私、受到法律制裁等畏罪心理,还是因其自身人身安全性遭受到了实质性的威胁。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陈某身材矮小、瘦弱,其在深夜僻静的角落面对三名年轻力壮的男青年时,本身就足以在心理上对其形成压制。加之三人分别持木棍、皮带等对其实施连续的殴打行为,此处的暴力程度已经达到了压制其反抗的地步,也即被害人交付随身携带的5元钱系因自身安全受到不可控的实质性威胁而非害怕他人揭露自己网约陌生女性的隐私,依法应当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三人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的把握,应当结合暴力手段、行为时间、空间等多种因素加以考虑,而不应单纯的以结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