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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再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何认定
2021-04-22 10: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王某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再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后在其父亲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评析】本案中,对于王某第二次盗窃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第二次盗窃后主动投案行为构成自首,应对两次盗窃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第二次盗窃后主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数罪。如果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构成数罪,则王某第二次盗窃行为属于单独犯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构成自首。盗窃罪中关于盗窃次数问题是作为其量刑情节依据之一,即无论犯罪嫌疑人盗窃次数多少,其只构成一个罪名即盗窃罪,至于其盗窃次数问题,则在量刑中予以考量。故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属于盗窃罪一罪,不构成数罪,不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王某第二次盗窃行为发生在其涉嫌盗窃罪的取保候审期间,两次犯罪行为属于同种罪行,对两次的犯罪行为均如实供述,属于坦白的构成要件,根据该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第二次犯罪情节比第一次较重,则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王某第二次盗窃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第一次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理。(窦玮、解晨曦)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