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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盗窃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2021-05-13 09: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A商场新进一批空调,准备更换正在使用的老旧空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伪装成运货工人,开货车进入商场,企图将这批新空调偷偷运出来。李某某装货的过程中,王某某趁附近黄金首饰柜台的销售人员不注意,将两枚金戒指藏入衣服口袋。二人装好货物准备开车离开商场,在商场门口进行货物进出登记的时候,被保安当场抓获。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李某某、王某某构成盗窃空调未遂,王某某构成盗窃戒指既遂。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这六种学说各有各的特点,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认定盗窃既遂和未遂的,现在通常以失控说为标准。笔者也认为“失控说”最具合理性,如果被盗赃物脱离了事主的控制,就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否则,就应认定为盗窃未遂。通常认为在商场这样的特定区域内盗窃,如果是体积小、重量轻、可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要窃离原处或携带身上,即可认定盗窃既遂,而对于体积大或沉重之物,只有将其移离于商场的有效控制区外,才能认为脱离控制而认定盗窃既遂。本案中戒指属于小件物品,王某某将其拿离柜台,放入口袋,即可认为脱离了商场的控制,构成盗窃既遂,而空调属于大件物品,货车未驶离商场地界,空调尚未脱离商场的控制,故构成盗窃未遂。(陈旭东)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