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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放在车内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05-27 09: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驾驶轿车行至一路边,见张某在兜售皮带等小商品,便谎称欲向张某购买大量皮带,让张某乘坐其轿车前往某处商谈此事。张某便携带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货物乘车。途中,陈某以轿车车轮有响声为由哄骗张某下车查看,在张某下车查看时,陈某便迅速驾车逃离。

  【评析】

  本案中,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抢夺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分析如下:

  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陈某在取财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张某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故陈某不构成诈骗罪。

  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某将张某骗下车后,张某放在其车内的货物仍然由张某占有,处于张某监视之下,陈某随后的取财行为对张某而言不具有秘密性,故陈某不构成盗窃罪。

  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本案中,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不是陈某哄骗张某下车的行为,而是陈某当着张某的面,乘张某不备,驾车夺走张某财物的行为。陈某突然驾车逃离,对正在查看车轮的张某来说,具有致其伤亡的可能性,这也反映出陈某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实施了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