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水闸工人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如何定性?
2021-09-02 09:4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汪某某是某管理所闸门运行工,汪某某接到门卫王某某电话,称其弟弟的渔网被水流吸在闸门下,请求帮忙处理一下。汪某某在没有接到任何指令和对上下游管理范围内监督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一个人作业,从而导致上下游水流变大后致使捕鱼人员于某某落水死亡。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个种观点认为汪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某管理所的单位职能是调泄废黄河上游地区来水,配合工程灌溉,排涝运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汪某某是持有上岗证的闸门运行工,作为受令人根据发令人姜某某的指令开放闸,他的工作是一种劳务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主体身份不符合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既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管理人员,甚至违法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人员等。汪某某作为事业单位的作业人员,没有按照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一人操作一人监督,也在没有到上下游管理范围内进行监督,导致下游人员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赵广宇 李亚林)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