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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在“案-件比”考核中“以质换率”
2020-11-03 09: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张耀阳

  最高检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挤掉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削减“1:1”之外的“件”,以期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要防止为片面追求较低的“案-件比”刻意限制使用救济程序,从而牺牲案件质量的情形。

  案件该延退不延退。大数据显示,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是影响“案-件比”数值最主要的两个因素。有的案件疑难复杂如涉黑案件、聚众犯罪、共同犯罪等,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但证据依然不足,有的是与案件相关联犯罪事实未查清,有的是犯罪嫌疑人不到案,还有的是在案件审查期间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等,上述情形正常应该延退,导致“案-件比”较高,但这是案件本身案情复杂所致,显然不应归责于检察官。若此类案件必须按照“案-件比”指标要求,“该延退不延退”,容易造成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遗漏犯罪嫌疑人数或犯罪起数。

  刻意规避法律规定。譬如以退代延,尽管案件“一延”与“一退”都是“一件”,但“一退”是30天,“一延”是15天。在“案-件比”视角下,个别承办人为追求性价比高的“件”,该延却退,以退代延。“以退代延”看上去“件”数一样,但实际上办案效率下降一倍。类似情况还有,为了尽快审结案件而忽视诉讼监督工作;为了追求办案数量人为拆分案件;为了提高认罪认罚率软硬兼施迫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将司法办案变成司法交易。

  对待被告人上诉不加区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上诉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被告人为了拖延办案周期,以达到留所服刑或推迟投监的目的;有的是个别律师出于“业务拓展”考虑,单纯以“上诉不加刑”鼓动被告人上诉;有的还受地方民风影响,好打官司;有的是法院判决确有错误,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被告人上诉合理合法。针对不同的上诉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而被告人上诉的,应记入检察机关的“件”数,对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件”数不能记入;对于被告人上诉理由与检察机关拟抗诉理由一致的,不仅不能算“件”,而且应该鼓励。

  (作者系泗洪县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