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彦乐
犯意转化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问题也成了司法实务的难点。如:甲凌晨一点蒙面持菜刀潜入乙家中威胁乙交出钱财,乙害怕,拿出了家中仅有的900元,甲嫌少没要,继续威胁乙,让乙次日准备好9000元后离去,乙随即报警。次日上午6时许,甲再次电话和短信威胁乙要钱,后乙联系甲说准备好了6000元,甲在乙处取钱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就本案中甲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其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存在很大争议。
犯意转化与罪数认定
(一)同质犯意转化情形下罪犯认定的标准。同质犯意转化从侵害的法益角度来看,前后行为侵犯法益具有同质性;从行为实施过程来,同质犯意支配之下的行为往往存在发展阶段中的包容性。从严重程度来看,前后犯意存在“高位”与“低位”之别。较为典型者,故意杀人行为包含了伤害行为,强奸行为包含了强制猥亵行为。行为人犯意由“低位”转化为“高位”,如行为人在故意伤害过程中产生故意杀人犯意并将他人杀死。鉴于“高位”的故意杀人犯意包含“地位”故意伤害的犯意,此种情形“高位”犯意之实现当然包含“低位”犯意之实现,“高位”犯意行为之完成当然包含“低位”犯意行为之阶段。因此,若将前后两行为数罪并罚,不免有“低位”行为重复评价之嫌,理应以“高位”行为评价即可。反之,行为人犯意由“高位”转化为“低位”,如行为人在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怜悯被害人未于杀害只能使其重伤。对于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观点、“既遂吸收中止”观点和“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观点等。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数罪并罚”观点仍难以避免重复评价问题,应当按照“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观点处理,应当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
(二)异质犯意转化情形下罪犯认定的标准。异质犯意转化从侵害的法益角度来看,前后行为侵犯法益具有不同类性;从行为实施过程来,同质犯罪支配之下的行为不具备发展阶段中的包容性。从严重程度来看,前后犯罪也无犯意“高低”之别。较为典型者如抢劫过程中实施强奸的。此种情形之下对所犯之罪予以并罚,并不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理,不仅在于不同犯意支配下的不同行为,而且在于前后行为侵害法益的异质性。
本案行为的评析
首先,甲“嫌钱少没要”的行为,使其入户抢劫犯罪过程出现“停顿”状态。造成该“停顿”状态的主要原因系甲的主观原因,无论是从当时的情景还是从甲的主观心态来看,取得该900元并非构成其实施其他犯罪的障碍,其完全可以取得该财物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甲“嫌钱少没要”的行为,是其意志以内的自由决定。因此对于入户抢劫行为的犯罪形态应认定为中止。
其次,甲后续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与先前入户抢劫行为属于同质犯意转化,即犯意从“高位”转向了“低位”,“高位”抢劫犯意之实现当然包含“低位”敲诈勒索犯意之实现。另外敲诈勒索罪完全可以被抢劫罪所评价,若将前后两行为数罪并罚,存在对“低位”行为重复评价之嫌。
最后,本案应以“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观点予以处理,即以甲涉嫌入户抢劫中止处理,将甲后续敲诈勒索未遂行为作为损害后果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