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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视角下提升“案件比”考核质效路径分析
2020-11-26 09:0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件比”管理指标的概念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直观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作为综合业务部门的案管,担负着管理、参谋、服务、监管职能。如何将“案件比”引入日常内部监管工作,如何利用内部监管助力业务部门有效控制“案件比”,体现案管作为。基层案管部门应当着力从以下四方面予以考虑。

  严格刑事案件受案审核,防止案件“带病输入”。案管部门作为刑事案件入口管理部门,受案审查时应该坚持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如涉及人身权益的案件,须有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涉及侵财类的案件,须有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书;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对材料不齐备的暂不予受理,督促侦调机关补充后再行受理。对于取保候审等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要求侦调机关人随案到,案管部门通过履行诉讼权利告知手续确保嫌疑人在案。避免审查起诉环节因为“人不在案”导致案件作撤回处理。

  严格特殊案件的受理审查。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退查重报案件,侦调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管部门在受案审查时,严格对照《补充侦查提纲》《退查提纲》的要求审查侦调机关是否补齐相关证据材料,未补充到位的是否有正当理由及书面说明,否则要求公安机关补齐后再作受理。

  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管理。积极与业务部门沟通,明确繁简案件认定标准,设置案件分配属性。配合业务部门将案件繁简分流办案组、轮案规则配置到位。受案审核时严格依据标准执行繁简分流,按类别准确受理分配案件。

  加强业务调研与大数据分析。案管部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从案件比、认罪认罚适用情况等方面定期对各刑检条线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分析。分析具体到部门、明确到承办人,量化到数字,便于部门、承办检察官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工作存在的短板,合理规划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王 俊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