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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违法所得处理问题及对策
2020-12-21 11:0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李 林 张海芹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判决处理比较混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具有涉案数额大、涉及人员多等特点,追赃挽损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近日,笔者对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财物处理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判决仅对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决未对扣押物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如,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表述该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00余万元,其家属协助退出50万元和一辆汽车,法院判决未对汽车提出如何处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上述判决中对扣押的车辆未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判决对违法所得处理错误。追缴是对违法所得的程序性处理措施,最终如何处理要根据追缴违法所得的性质决定,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违法所得如无明确被害人,无法退赔或返还,才能上缴国库。实践中,有的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直接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显然不妥。

  单位犯罪判决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人员存在问题。调研中发现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对犯罪单位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同时构成犯罪时,判决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人员差异较大,有的仅判决犯罪单位承担退赔责任;有的仅判决犯罪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承担退赔责任;有的法院则判决犯罪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承担全部退赔责任,其他涉案人员在个人非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同时,还发现同一总公司不同分公司人员在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有的法院判决分公司经理对吸收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而另外法院却判决同样的分公司经理仅承担个人奖励提存的退赔责任,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判决审查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强化审查监督力度,对判决裁定的审查不能流于形式,不仅要审查判决书是否依法判决,有无遗漏事项,对判决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亦要监督。检法机关要共同规范违法所得的判决处理情况。检法机关可适时结合个案召开联席会议,上级检法机关宜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就非法所得部分的判决、执行情况开展调研,以形成共识,并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同一地区范围内统一认识和司法标准,彻底杜绝同域同案不同判现象。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