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巡回检察阅卷是发现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收集、固定和补强违法违规证据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因此,必须将阅卷工作作为监狱巡回检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将阅卷审查能力作为监狱巡回检察人员的一项基本功。
巡前准备阶段,要把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前置性基础工作。在巡前准备和集中培训时,要提前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规章、省级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狱和派驻检察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在学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省里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二是监狱的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部规章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普遍阅卷阶段,要把“全面撒网”和“重点捕鱼”相结合。监狱工作目前还是采取“办事模式”为主,承办、研究、决定的链条较长,审批环节较多,有的工作无相应案卷材料或者相应案卷材料归档比较散乱。这就要求巡回检察阅卷要注意点面结合,特别要注意突出重点。比如,减假暂案卷、计分考核案卷、服刑人员死亡案卷、服刑人员和民警违规违纪处理案卷、监狱医院诊断治疗档案等,常常是“重点捕鱼”的内容。
问题分类阶段,要针对不同问题拟制不同的处理意见。一般而言,结合监狱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内容,可以将有关问题梳理为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等较大的类别,下面再细分为不同的具体问题。问题梳理出来后,为了拟制针对性的处理意见,也可以按层级将这些问题从纵向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机制和顶层设计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最高检或第五检察厅,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中央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二是省级司法厅落实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的问题,可以由省级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三是监狱和派驻检察室没有依法履职的具体问题,可以由属地检察院或者省级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
针对有关具体问题,可以再进行分类处理:一是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问题,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二是普遍性、倾向性、风险性问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三是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补强证据阶段,要通过案件化办理进一步完善认定违法违规的证据链条。一是完善刑诉法规定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利用询问笔录转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式。二是结合监狱巡回检察的工作实际,将调查问卷、分析报告、书面情况说明和现场检察笔录、监控信息查看笔录等作为辅助性证据。三是坚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参照侦查或者批捕、公诉的要求收集、固定和审查有关证据,现场检察佩戴执法记录仪,当面谈话和电话询问要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有无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在横向共享和结合具体业务方面,注重发现违法违规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和有关深层次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展巡回检察深度和广度,推动巡回检察从注重发现一般性问题向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监狱执法问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和提出问题向注重发现、提出和推动有效解决问题并重转变,从注重对外监督向注重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转变的要求。
直面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进监狱巡回检察走深做实。当前的阅卷工作还存在一些制约监狱巡回检察走深做实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案卷本身的真实性发现难,二是静态阅卷跟上动态执法难,三是对监狱巡回检察阅卷这项基础性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较少。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监狱巡回检察阅卷要注意抓好三个结合:一是纵向分段与横向共享相结合。纵向分段大体分为阅卷准备、普遍阅卷、问题分类、补强证据等几个阶段;横向分享就是阅卷审查组要和其他小组及时共享信息,避免信息壁垒。要把纵向分段与横向共享结合起来,使阅卷工作能够有序推进,信息有效整合。二是与减假暂和发现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等具体业务相结合。为避免程序空转,要把巡回检察与监狱检察的具体业务结合起来,要善于结合询问谈话、回看监控录像、问卷调查、技术检察等方式调查核实,补强证据。三是阅他人案卷与阅自己案卷相结合。监狱巡回检察的阅卷范围不但包括监狱、法院案卷材料,还要包括派驻检察案卷材料,做到监督他人与自我监督并重。(张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