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应当精准识别基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专业化,引发债务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不再是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首先应当精准识别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仅凭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就认定为借贷纠纷,而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定性案件,为下一步分辨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夯实基础。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通常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应以上位法婚姻法为基础,不能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标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审慎进行判断。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与此一脉相承。对于此前发生的纠纷,虽然根据法律适用原则该规定没有溯及力,但若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允许参照适用民法典中的规定。事实上,婚姻法和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立法本意都是为了维护未举债、未分享利益一方配偶的合法利益,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朱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