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昊 刘作城
电子证据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媒介形成的证据类型,具有易破坏性、分散性和数据化等特点。现阶段,因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导致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面临诸多困境,亟需完善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和取证规则。
健全电子证据体系。完善的法律规范才能保障打击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高效利用,尽管当前相继出台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对象、方法、程序以及检查、冻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仍然需要具体细化。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网络犯罪趋势的动态变化,针对呈现出的新特点及时修订完善与打击网络犯罪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政策,特别是对当前司法解释未涉及到的罪名,及时通过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填补空白,推动形成完善的电子证据体系,确保侦查、诉讼过程有法可依,更好地保障打击网络犯罪。
规范取证操作流程。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对于全面无损、合法有效的要求更高,相关工作人员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操作规范,才能确保电子证据证明力、公信力。因此,应当针对当前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不规范问题,结合打击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司法实践,制定适合的电子证据操作规则,并建立严格的电子证据收集、保全层报制度。同时,严格规范电子证据证明效力,对于不按照规则操作得到的电子证据不作为证据使用。
提升取证专业水平。网络犯罪案件需要从大量的网络存储信息中收集、固定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必须通过加强技术人才培训、吸纳专业人才等方式,提高电子证据提取固定能力,更好地应用科技手段协助司法办案。并积极与高校、科技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汲取先进技术流程,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充分借助“外脑”,缓解当前电子取证存在技术受限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