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关于该类案件办理,可见较多的证据指引,但关于此类犯罪的下线犯罪证据要求很少,且实际办案中,往往易先入为主。但下线犯罪实际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来作证据要求。
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为办理大额贷款信用卡,将自己的身份资料提供给他人,由他人帮其办理信用卡并称打款帮其信用升级,后对方要求其将为升级信用打进卡里的20万元取出归还,王某即按对方要求将20万元分几次取出归还给对方。经查,该20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被害人已报案。该案证据有被害人报案,有王某几次取款的银行流水书证,有王某本人供述曾怀疑该20万元来路不正,故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上述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陈述证实该款为赃款,书证证实王某取了款,而王某又供认曾怀疑该款来路不正,本案证据足以认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缺少电信网络诈骗上线证据,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证据间未形成锁链,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若去掉王某在供述中所称的疑惑,上述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被害人与下线之间缺乏直接关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作案方式的特殊性,往往很难锁定上游犯罪嫌疑人,有大量案件甚至涉及境外作案,很多案件都存在上线未能抓获归案的情况。且此类犯罪基本是因为被害人报案而案发,侦查机关往往是通过款项流向查询锁定下线犯罪嫌疑人。但被害人与下线之间缺乏直接联系,故被害人陈述在案件中只是间接证据。
主观故意无其他证据佐证。由于上线不到案等原因,下线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往往仅有其供述。主观故意是认定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王某有供述曾怀疑款项来路不正,但该怀疑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一旦嫌疑人供述未发现款项异常或拒不供述,那么关于其主观故意的证据等同于零。
案件亦无行为证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王某有取款后交付给对方的行为,但王某将不属于自己的20万元交还给他人属正常行为。而证实其掩饰隐瞒的行为应为与上线之间有无异常联系、帮助转移款项有无索要好处费、转移款项过程中有无遮掩等行为、取钱后的转交方式有无异常等等,这类行为才是能够证实下线主观上是否明知的行为证据。
(许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