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帮助境外诈骗犯收钱转账的“工具人”如何惩处
2022-05-16 09: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刘某在多个留学生群内发布“人民币兑换澳币4.77比1,骗子勿扰”的消息,因价格便宜,被害人张某很快便加了微信表示想要购买。双方确定好兑换金额后刘某将虚假的转账截图发给张某,并让其朋友陆某提供收款码。陆某收到张某转账后扣除部分费用,将剩下的钱全部转入刘某提供的账户。次日,张某因未收到澳币多次联系陆某,陆某经询问得知刘某可能在境外以虚假兑换澳币实施诈骗。在刘某的要求下,陆某将张某拉黑,并在此后的10天,继续按照刘某的安排,提供支付宝收款码收取王某等20名被害人转账共计人民币50万元,陆某从中扣除1万元好处费,并将剩下的钱全部转给了刘某。归案后,陆某辩称不明知这50万元款项来源。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陆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陆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陆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陆某在收取被害人张某转来的第一笔款项后,得知刘某可能以虚假兑换澳币实施诈骗,但在此后十天仍提供收款码继续帮助刘某收钱转账。虽然陆某一直辩称刘某未告知其王某等20人转账的款项来源,当前亦未获取到境外刘某的供述,但笔者认为陆某在第一次收款后就已知晓刘某可能涉嫌电信诈骗,还继续以同样的方式为刘某收钱转账、拉黑被害人并获取好处费,其与刘某之间已形成一种较为稳固的合作关系,当前即使表面上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有语言、文字的事前通谋,但事实上其二人已然形成了心理默契,犯意联络明确,应认定为具有共同的诈骗犯罪故意。

  陆某与刘某形成默契的分工合作,诈骗行为关联性强。本案中,陆某与刘某之间系朋友关系,联系较为紧密。在知晓刘某的诈骗行为后,陆某与刘某形成犯意联络,由刘某负责寻找被害人并制作虚假转账截图,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再由陆某提供收款码给刘某实施收钱转账等关键环节,环环相扣、配合默契,导致王某等20名被害人对于财物失去了控制。陆某提供收款码、拉黑被害人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系诈骗共犯。

  陆某提供的收款码收到被害人财物时,诈骗既遂。当前,学界对于诈骗罪既遂标准通说是“控制说”,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指定账户,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财物,对法益侵害结果而言没有实质影响。本案中,王某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钱转入陆某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害人已经无法通过挂失、撤回等方式挽回损失,此时诈骗罪既遂。(周颖、李婷、田长斌)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