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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超标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2022-07-07 14: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陈昊 吕雄伟

  【案情】张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被一辆轿车碰倒后,张某报警。警方赶至现场,对张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并对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3毫克/100毫升,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为超标电动车,随后以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虽然超标,但认定为机动车并无法律依据,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于法无据。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且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不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百姓普遍认为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否超标均不属于机动车,即在行为人主观并不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时,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国家并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审查,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还应投保交强险和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但对电动自行车并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如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须承担驾驶机动车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则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