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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具有赌博插件的游戏构成何罪
2022-07-07 14:2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沐杰 廖小梅

  【案情】何某等人开设某网络游戏,并在游戏内设置以玩偶为头像的插件,玩家点击插件即可参与掷骰子押大小的赌博活动,何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万元。其间,网络主播蔡某受何某雇佣,在虎牙、快手等平台为该游戏进行直播,吸引观众来玩游戏。在此过程中,其了解到游戏中可能有赌博插件,仍继续为该游戏提供直播服务,每天直播8小时收取报酬为200元,总共获利3万余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择一重处,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中,蔡某认识到游戏中可能有赌博插件,对他人可能参与赌博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其主观上不是积极追求引导他人参与赌博,因为直播的是游戏本身,而非赌博活动,且在直播时并不会告知他人游戏中有赌博插件。因此,蔡某只认识到可能有赌博活动,并不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

  本案中,蔡某直播的是游戏,而且游戏里面的插件需要他人玩游戏达到一定等级才能点击进入,并不是观看了直播就能直接参与赌博活动。因此,该直播行为虽然属于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行为,但对开设赌场无直接促进作用,不宜认定为共犯,避免打击面过大。

  蔡某为众多不特定对象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认识到游戏里可能有赌博插件,容易产生赌博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却不予制止或者取消服务,仍为该游戏提供广告推广,违背了作为网络服务商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