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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
2022-07-18 11: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裴某因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被交警查获,裴某用铁锹拍打路面和警车玻璃,并竖起铁锹警告警察:“不让我走就拍你!”警察见状上前欲将铁锹夺下,裴某挥铁锹拍打警察。几名辅警见状立即将裴某按倒在地,裴某脚蹬头撞挣脱对方后,逃离现场。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裴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裴某构成袭警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在汉语词典中,袭击指的是突然打击,故不具有突然性的打击不能评价为袭击。本案中裴某先警告后击打,其行为不具有突然性。因为从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论,被害人对他人的袭击若无防备,自身则容易受到更大的危害。

  将裴某用铁锹拍打警察的行为评价为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较为妥当。裴某用铁锹拍打地面和警车的行为,是对警察的间接暴力,应当评价为对警察的威胁,是妨害公务罪的罪行之一。本案中裴某“脚蹬头撞”的行为,是为了摆脱警力控制,是一种消极抵抗行为,不应是“暴力袭击”,而应是妨害公务罪的罪行之一“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赵胜、李薇)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