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非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时,与他人发生碰撞,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别,涉案四轮电动车自重920kg,最高时速可达60km/h。
【评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四轮电动车未被纳入机动车调整范畴,无法办理驾驶证、行驶证,本质上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不宜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醉酒驾驶超标四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宜认定为无证驾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超标电动车的性质不宜一概而论。行政法规从管理的角度对车辆进行了电动车和非电动车两类区分,但实践中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即超标电动车),其性质我们无法从行政法规中找到明确的释义,这就需要我们司法人员对车辆性质进行实质性判断。具体来说,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外观尺寸、车重、最高时速、功率等方面对超标电动车进行综合评判,进而作出司法评价。一般来说,超标电动车,因其仍具有人力驱动属性,不宜认定为机动车。但本案中,涉案超标四轮电动车外观与普通小型轿车一致,最高时速和自重均远远超过电动车国家标准,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基本达到普通电动汽车标准。犯罪嫌疑人张某通常也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混合道路行驶,其机动车属性并没有超出行为人和一般人认知,张某酒后驾驶该车辆具备违法的期待可能性,构成危险驾驶罪。
由于涉案电动车在客观上无法上牌,嫌疑人也无法办理与之相符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宜认定为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