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姜某在经营汽贸生意期间,收取7名被害人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及上牌费用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致7名被害人损失51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姜某在经营汽贸店期间,具有正常的销售汽车行为,是市场经济主体。且姜某具有正常的履行合同行为。其次,7名被害人与姜某之间是以口头形式订立购车合同。被害人基于购车合同而交付财物,并非因合同以外的因素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再次,姜某收取购车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消费者提车时间,以各种理由不退款,且将购车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姜某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通过购车合同骗取消费者财物,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笔者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