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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12-26 15: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8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系小额贷款公司)借款800余万元,同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包括别墅1幢01号在内的7套房产的房产销售合同,B公司不支付任何购房款及税费,双方至房管处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同时约定在A公司还清借款本息后,B公司协助A公司协助某置业公司解除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手续。后A公司到期未如约还款,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还本付息,并以签订房产销售合同系完成让与担保为由,主张对上述7套房产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2014年4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以物抵债问题的纪要》规定,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才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才产生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A公司将上述7套房产以买卖的形式为其对B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到期没有归还借款的情况下,B公司主张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是,让与担保具有物权的前提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上述7套房产系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B公司确认上述房产仅是办理网签手续,并未登记至其公司名下。网签是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是防止“一房二卖”,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所以,上述7套房产的产权没有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转让至B公司名下,B公司没有取得案涉7套房产的让与担保物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鞠凯)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