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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套餐未达理想效果是否构成欺诈
2022-12-26 15: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高纯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沈某通过网络向某健康咨询公司购买减肥套餐产品,包括减肥食品、普通食品以及相应的瘦身售后服务,共计54万余元。该健康咨询公司向沈某提供了相应货物,并安排售后工作人员以微信聊天方式向沈某进行了饮食指导、产品推荐等服务。产品使用过程中,沈某曾提到减肥没有效果时,该咨询公司人员继续进行健康指导并安排产品套餐的方案及使用方法,沈某按其指导采购并使用产品。后沈某以未达到理想效果提出退货,但双方就退货退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费、身体损伤费等。

  此案的争议在于某健康咨询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即其是否采取虚假宣传或其他行为误导沈某让其购买产品造成沈某合法权益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此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某健康咨询公司就案涉产品的减肥效果曾向沈某作出明确承诺,根据生活经验规则可知影响个人体重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若要求销售减肥产品的商家必须承担消费者减肥失败或未达到目标体重的责任,将不当扩大商家的责任,显失合理。且沈某在使用产品及服务期间,体重亦有所下降。现沈某以未达到其理想体重为由主张该健康咨询公司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就沈某主张的价格欺诈,因双方之间交易时间长达七八个月,交易次数达20余次,每次交易都附有发货清单,载明了付款金额及相应产品、服务的名称、数量,沈某在交易时从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已就产品价格及内容达成合意且履行完毕。沈某嗣后主张价格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法院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爱美应有度、有道,应尽可能明确相应要求和标准,否则就会出现花了金钱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编辑:孙荣